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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泄题主犯被判3年

[日期:2006-08-02]   [字体: ]

  本报讯 昨日,备受关注的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泄密案一审宣判。北京市一中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史晓龙和曹宇有期徒刑3年,刘晨有期徒刑2年。

  “发现相同试题不要吃惊”

  据判决书披露,去年9月19日晚,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前夜,东方大学城宇航培训学校教师曹宇在地质大学“点题班”上向学生们讲到:“明天你们在考试中将会发现相同和相似的题,请不要吃惊。”

  之前,曹宇在宇航培训学校的点题班上也曾给过学生们“相同和相似的题”,并将部分内容整理后,公布到了宇航学校的网站上。

  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务处教务科副科长史晓龙承认,曹宇曾经多次向他提出透露一些试题内容,9月19日上午,他代表公安大学将英语四级考试试卷从教委取回,当日中午,将曹约至公安大学团河校区,将所保管的试卷提供给曹阅览。

  宇航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刘晨在法庭上称,他知道曹宇为了试题的事曾多次与史晓龙联系,当天他陪曹宇去找史晓龙,但没有一同进去,只见“曹宇见过史晓龙后从公安大学出来,手里拿着几张纸,像是得到了权威性的东西”。

  某大学校学生会办公室主任郭某证实,此前刘晨曾对他说,“办这个考前讲座要一炮走红”,并让其转告学员“老师经验丰富,准不准考完就知道了”。

  法院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今年5月11日,此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不公开审理。

  3名被告每人聘请了2名律师,律师们都认为各自的当事人是从犯,且此案情节和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晓龙负有保管英语四级考试试卷的职责,而故意将试卷内容泄露;曹宇积极非法获取作为国家机密的考试内容,且为私利故意泄露给近千人,2人在泄露国家秘密的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

  刘晨在共同泄露国家秘密的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同时认定史晓龙主动向单位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但3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考试制度及国家机关的公正形象,严重影响有关国家机关的社会公信,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案情回放

  去年9月20日,媒体报道,有考生举报英语四级考试有试题泄密的嫌疑。

  报道引起了教育部等部门高度重视,立即着手调查。

  同年11月,公安机关介入此事,并最后锁定3名嫌疑人: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务处教务科副科长史晓龙,东方大学城宇航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刘晨,东方大学城宇航培训学校教师曹宇。

  同年10月2日,曹宇在北京被抓获。10月5日,北京市公安机关在鞍山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将刘晨抓获。10月8日,史晓龙向领导承认了将英语四级考试试题泄露给曹宇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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